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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9年1月8日对位于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的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2019年1月17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彭的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北京蔷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你单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该工程于2018年11月30日开工,该工程是一个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共1个单体工程。现场检查时,该工程处于外装修施工阶段。你单位沿该工程办公楼东侧、南侧、北侧外墙搭设了开口型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中办公楼北侧的西段脚手架位于办公楼C区,办公楼北侧的东段和东侧、南侧脚手架位于办公楼D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该工程办公楼C区北侧正在使用的开口型落地式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高度为23.29米,该脚手架西侧的开口端未设置横向斜撑,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6.5条强制性条文的规定;2、该工程办公楼C区北侧正在使用的开口型落地式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不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第6.2.4条第1款的规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2项安全隐患,且存在1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安全隐患,情节严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有可能造成架体失稳,造成人员伤亡,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2-19
    决定机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