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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269****8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6民初3379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91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仁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付金融咨询服务费用9,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仁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95元,由原告天津仁和财富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905元,由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富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6,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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