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信利隆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232****596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民初29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各方均同意继续履行所签订的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风险金合同》、《法人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并变更部分合同条款。本协议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执行《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合同。北讯集团公司、陈岩、于茜茜、信利隆公司承诺为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全部付款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北讯电信公司以其持有的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3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各方同意变更《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条款,2018年10月15日之前已支付租前息和租金不进行调整,自2018年10月15日起,调整租赁利率、租金金额、租金支付进度。租赁利率调整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3-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即7.125%。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将对租赁利率作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继续执行《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租金总额调整为229762079.57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扣除第一期租金及已经支付的1050000元租金,剩余租金合计210569693.54元,分八期支付。2019年7月15日支付5543261.87元,2019年10月15日支付3296363.75元,2020年1月15日支付34034121.29元,2020年4月15日支付33486423.68元,2020年7月15日支付32938726.08元,2020年10月15日支付32391028.47元,2021年1月15日支付31843330.87元,2021年4月15日支付37036437.53元。 三、《风险金合同》项下履约风险金增至20000000元,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前增加支付履约风险金10000000元,2018年3月22日已经支付的10000000元履约风险金仍存放于民生公司账户,未进行抵扣。 四、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民生公司支付2000000元融资租赁业务手续费、于2021年1月15日向民生公司支付2000000元融资租赁业务手续费。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2225.76元,该部分违约金为本调解协议签订前,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因逾期付款所产生全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五、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前向民生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52004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80000元。 六、本协议签署后,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未依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期租金、履约风险金、手续费),即视为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北讯集团公司、陈岩、于茜茜、信利隆公司均违反调解协议。民生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未到期租金于民生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日全部提前到期。强制执行范围包括: 1.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向民生公司偿还强制执行申请日前,按本调解协议已经到期的未付租金,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付租金金额为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金额扣减已支付金额后的余额,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应付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向民生公司偿还剩余未到期未付租金,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金额为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明金额,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自申请强制执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未到期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3.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向民生公司支付融资租赁业务手续费4000000元; 4.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向民生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520042.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80000元; 5.北讯集团公司、陈岩、于茜茜、信利隆公司对上述执行事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生公司有权对北讯电信公司提供质押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股权的范围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及股权质押登记的范围为准。 七、北讯电信公司、北讯珠海公司、北讯集团公司、陈岩、于茜茜、信利隆公司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前,或履行被申请强制执行全部付款义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民生公司所有。 八、本案各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40085元,减半收取为520042.5元,由民生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民生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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