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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伟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惠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07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1民初2874号
    案号 (2017)苏0581执593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8-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腾盛毛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445万元、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的利息100803.16元(含复利),并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常熟市腾盛毛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万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腾盛毛衫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碧溪镇溪西村玄武路1-6幢房屋(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0000403号)、碧溪镇溪西村玄武路房屋(熟房权证碧溪字第10000404号),以及新港镇溪西村玄武路集体土地使用权[常新集用(2000)字第011号]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的房屋债权数额和土地的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谭建东、唐瑞华、谭静文提供抵押的金沙江路18号星海凯尔顿广场5幢2204房屋所得价款在22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谭建东、常熟市伟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腾盛毛衫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6元减半收取220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7003元,由被告常熟市腾盛毛衫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谭建东、唐瑞华、谭静文、常熟市伟顺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海容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7003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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