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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梧市税稽罚〔2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即罚款3000元。以上罚款,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4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梧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