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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900MA****B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78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7-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154026.60元,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10万元,如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总欠款354026.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德庆承诺于2021年4月20日前向原告河南万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费4081元、保全费2807.47元、保函担保费365.99元,共计7254.46元,该款项由被告杨德庆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称:万吉领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账号:5329080039107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青岛西海岸支行,行号:308452025139),如被告杨德庆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杨德庆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被告杨德庆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7254.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三、本案受理费4081元,保全费2807.47元,由被告杨德庆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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