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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900MA****B8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104民初1491号
    案号 (2021)豫1104执1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永刚保证金500000元,利息200000元,借款本金70000元,共计770000元,被告同意于2021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 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剩余的170000元; 二、如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张永刚有权就上述未支付款项(包括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及利息(按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息1.3%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别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6550元,由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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