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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农(动监)罚〔202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省外调入动物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备案的指定通道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通过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报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本机关综合“当事人两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及本案“相关手续齐全,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之情节,结合《***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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