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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农(屠宰)罚〔202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不得出场”之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场负责本市西部区域的肉品供应,不适用停业整顿,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现作如下处罚决定:1.对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4800.00);2.对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场负责人何某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临海市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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