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环临罚字[2020]1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临罚字〔2020〕111号当事人:临海市食品有限公司西部屠宰场,负责人:何敏锋,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上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3092B。本局根据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于2020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9月24日,我局接中央生态环保督查信访交办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生猪屠宰,但生猪宰杀暂存区产生一定臭味,密闭措施不到位。《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气字第032号)显示:东厂界、北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出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由法人何敏锋提供给本局执法人员。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何敏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该证据由法人何敏锋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其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各1份共2页、现场照片8张共4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生猪宰杀暂存区产生一定臭味,密闭措施不到位,监测人员对厂界恶臭采样的事实;四、《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所制作。证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生猪屠宰,生猪暂存区密闭措施不到位,对锅炉布袋除尘设施出口、厂界恶臭进行采样,何敏锋对超标数据确认的事实;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5-404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本局已于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的事实;六、《监测报告》(临环监(2020)气字第0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东厂界、北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超出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并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的事实。2020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敏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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