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07RUC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112民初16395号 |
案号 | (2019)京0112执656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3 |
发布日期 | 2019-11-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宏涛偿还原告张帆借款本金人民币317 79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姜宏涛给付原告张帆借款利息(以317 795.44为基数,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张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姜宏涛、被告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以公告费发票为准),由被告姜宏涛、被告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2690元,由被告姜宏涛、被告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7810元,由原告张帆负担2199元(已交纳),由被告姜宏涛、被告奥斯奇木业邯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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