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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管公(消)行罚决字〔2017〕17000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高速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虎跑山庄分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高速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虎跑山庄分公司(营业执照名称:浙江高速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虎跑山庄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虎跑路34号,法定代表人:冯新)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与《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高速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虎跑山庄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01005500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2017年7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西湖风景名胜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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