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吴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8615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09民初5645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71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1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60438.47元,并偿付代偿期间利息损失(以186043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扣减已付10万元利息)。 二、被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江市巾帼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三、被告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杨震华、马玉珍、陶国红、孙丽红对被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53元,由被告吴江市振龙丝绸有限公司、吴江金中玻纤有限公司、杨震华、马玉珍、陶国红、孙丽红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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