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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9****834K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7976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9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止2020年4月23日的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0712.72元,合计1020712.72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2020年8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9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0月20日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剩余贷款本息(最后一期的具体数额以届时银行系统显示为准,转入户名:对公授信业务还款资金暂挂户,开户行:浦发银行合肥滨湖新区支行,账号:58090133150002204);二、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律师费1万元(户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户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58010155260000023);三、如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11月20日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需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另行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四、被告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李义生、许瑜对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还款协议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8元,由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远鸿机械自动化有限公司、李义生、许瑜承担,于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户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户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账号:5801015526000002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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