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9****834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1民初25291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5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19762312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529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0月17日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义生欠原告东莞市领恒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货款及损失共计268953.25元。双方同意,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义生分两期支付款项给原告东莞市领恒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第一期定于2019年11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第二期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79000元,上述两期款项共计159000元均支付给原告东莞市领恒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东莞寮步支行,账户名:广东高臻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账号:702959461715,支付日期以款项汇出日为准)。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义生按时足额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原告不再向两被告主张剩余的货款及损失。双方同意,若被告安徽正远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李义生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第二条协议的款项,原告有权以货款及损失共计268953.25元扣除实际已支付的金额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17.15元、保全费2364.76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领恒智能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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