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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颐和园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温德全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3987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09民初332号
    案号 (2018)冀0609执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1
    发布日期 2018-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保定祥利商贸有限公司钢筋款1465237.59元; 二、被告刘晓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定祥利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77532.96元; 三、被告河北颐和园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颐和园酒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刘晓航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2元,减半收取计10076元,由刘晓航、河北颐和园酒业有限公司负担9792元,保定祥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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