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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7352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19273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68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9-0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兰三明、林美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48223.71元、利息1446.97元、截至2017年7月25日的复利2398.64元、截至2017年7月25日的罚息48490.02元及之后的罚息(以948223.7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80875%计算)、律师费3017元; 二、被告黄能芬、江明银、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对被告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享有本金948223.71元、利息1446.97元、复利838.92元、罚息17020.46元,合计967530.06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76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于山支行负担50元,被告兰三明、林美奎、黄能芬、江明银、福建明强工贸有限公司、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负担13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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