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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浏市监案字{20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并处罚款61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3
    决定机关 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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