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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亳州市富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颜井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237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602民初1153号
    案号 (2018)皖1602执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亳州市富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398337.63元,罚息108619.12元,合计1506956.75元;2017年2月5日以后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偿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晓丽、强国忠位于谯城区蚂蚱庙新村的房产(房地权亳字第200603552号,房地产他证亳字第201406573号)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颜井春、颜景秋对上述被告王晓丽、强国忠抵押物价值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颜井春、颜景秋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3元,由被告亳州市富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晓丽、强国忠、颜井春、颜景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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