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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湖)市监(广)处〔202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3
    决定机关 南昌市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卢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