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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鑫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69****00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8民初13583号
    案号 (2020)沪0118执9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中东路5号院润枫欣尚3号楼1603、1506、1507、1904四套房屋的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的权利登记转移至原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依法各自承担;   二、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北京沈飞铝业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过户违约金(以1,798,4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完成上述1603房屋过户之日止;以2,847,87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完成上述1904房屋过户之日止;以1,647,7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完成上述1507房屋过户之日止;以2,370,0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日计算至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配合完成上述1506房屋过户之日止);   三、被告鑫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铭森分别对被告上海盛众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汇金永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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