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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1〕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使用排放不合格的叉车每辆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4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