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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消)行罚决字〔2020〕0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山市青林木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20年06月24日14时,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李晖、徐向相对江山市青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峡口镇迎祥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巫根青)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内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江山市青林木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分行(帐号:3300168613505000877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30
    决定机关 江山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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