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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文综罚决字[202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文综罚决字[2021]61号当事人: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营业执照代码:91330382728907158Y(1/1)法定代表人:梅志芬联系电话:13989779123根据日常执法,本局于2021年11月9日对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5日10时20分,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李曙光、卓成丰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乐清市乐清湾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A区2号地块新明丽灯饮有限公司内的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许可证》上登记公司的住所为乐清市虹桥镇长山前村,现实际经营场所在乐清市乐清湾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二期A区2号地块新明丽灯饮有限公司内,二者地址不一致,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变更住所向原批准设立出版行政部门备案证明,表示未进行备案。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嫌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1年11月9日,经本局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11月12日,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梅志芬的委托人林杰晓持《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到乐清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调查,办案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林杰晓对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的行为的事实予以承认,并在相关照片和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较好。现该案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至2021年11月12日调查终结,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的违法事实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实在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查获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乐清市伟业包装有限公司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决定机关 乐清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梅志芬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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