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江烟处【2021】第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 行政处罚内容 |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16个品牌规格合计56条卷烟货值5212.60元的8%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17.01元,并将罚款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9 | 
| 决定机关 |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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