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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烟处【2021】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内容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16个品牌规格合计56条卷烟货值5212.60元的8%罚款,即罚款人民币417.01元,并将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9
    决定机关 江门市烟草专卖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