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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559****743C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江鹤法鹤民初字第407号、(2015)江中法立民终字第635号
    案号 (2020)粤0784执恢1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 一、被告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宜强、许辉返还保证金50万元。 二、被告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宜强、许辉支付工程款66193.19元。 三、驳回原告刘宜强、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681元(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刘宜强、许辉负担29047元,被告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634元。本案反诉受理费7728元(受理费被告已经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鑫宇建筑劳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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