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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罚〔2021〕5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4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