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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奉(消)行罚决字〔2020〕0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现查明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908室,法定代表人:鲍小才)管理的位于宁波市奉化区金钟路与长汀东路交叉处的奉化东郡尚都小区无2019年度检测报告,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奉化支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90132000900001781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奉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9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30
    决定机关 奉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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