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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消)行罚决字〔2022〕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江北区桃渡路96号由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的海顿公馆无自动消防设施年检报告,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条,决定给予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日湖支行(地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699-703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7
    决定机关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鲍小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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