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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6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以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青林湾四期物业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留存海曙区青林湾四期消防监控室门口的视频监控和门口主路的视频监控,后于2021年11月18日14时40分许被民警查获,查获时上述部位视频监控仅能回放到2021年11月4日,不符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的规定要求。后经查实,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9月24日因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责令2021年12月4日前改正完毕;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鲍小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