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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7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初以来,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五江湾物业服务中心未按规定留存海曙区五江湾北区门口、8号楼前、南大门出口、进口的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后于2021年9月24日上午11时15分许被民警查获,查获时上述部位视频监控仅能回放到2021年9月5日17时00分,不符合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的规定要求。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日前改正完毕。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鲍小才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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