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公海(望)行罚决字[2021]02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许,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未对所招聘保安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聘用未取得保安证的赵某某,并将其派遣到五江湾物业服务中心作为专职保安员使用,存在违反规定条件招收保安员。2021年9月24日11时许,被我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新联合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4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望春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鲍小才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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