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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志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75960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1民初1812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18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向原告曹铁城、王子美、孔宝秋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利息148万元,共计648万元;二、如果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在2020年7月28日前偿清上述全部借款本息,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以500万本金(或未偿清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向原告曹铁城、王子美、孔宝秋偿清全部借款之日;三、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给付原告曹铁城、王子美、孔宝秋保全保险费10650元、律师费60000元;四、被告王志宁对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全额给付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向原告曹铁城、王子美、孔宝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计30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市鑫锋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给付原告曹铁城、王子美、孔宝秋)。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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