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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汝雄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404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11361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17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2
    发布日期 2017-09-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2)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9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390387.69元,罚息119081.25元、复利5165.33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4)的借款本金为9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400200元,罚息110925元、复利4932.47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三、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5)的借款本金为9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400200元,罚息110925元、复利4932.47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四、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6)的借款本金为9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400200元,罚息110925元、复利4932.47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五、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7)的借款本金为9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400200元,罚息110925元、复利4932.47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六、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50488)的借款本金为500万元及截止2017年2月4日的利息222333.33元,罚息61625元、复利2740.26元,以及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复利。 七、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484810元。 八、如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编号为苏E5-5-2014-0105、苏E5-5-2015-006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九、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付款义务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付款义务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十一、被告汝雄强、罗伟丽、徐婷、汝雄飞对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七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汝雄强、罗伟丽、徐婷、汝雄飞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7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175元,由被告迪巴赫(苏州)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品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徐婷、汝雄飞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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