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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襄阳雀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罗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193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鄂樊城民初字第00076号
    案号 (2015)鄂樊城执字第00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樊城法院
    执行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06
    发布日期 2015-08-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琴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被告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11日起,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标准计算支付原告李琴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金仓物流有限公司、王成林、襄阳雀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41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00元,由被告湖北襄阳丰禾盛粮油有限公司、湖北金仓物流有限公司、王成林、襄阳雀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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