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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2166****351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民再5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2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6
    发布日期 2021-11-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2991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1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 二、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本金1776612.62元; 三、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罚息399953.15元及后期利息、罚息(后期利息、罚息以本金1776612.6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照编号0262752《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南昌田环粮食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陶小华、吴八妹、陶华龙、李贵兰、熊细件、万小芬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2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0元,共计59240元,由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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