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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2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二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121执13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6-09-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其中8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150200028-2014年(莲塘)字0095号】约定计算,80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0150200028-2014年(莲塘)字0101号】约定计算,已经支付的利息40337.59元从中扣除。二、被告陶小华、吴八妹、江西华兴米业有限公司、李友根、陶萍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对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4800吨稻谷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269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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