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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小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975235-1
    执行依据文号 1468(2015)西民初字第1468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8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1
    发布日期 2016-07-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本息4119612.63元、违约金40万元、律师费1.4万元,共计4533612.63元。二、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昌市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70元,由被告南昌县华强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县港盛米业有限公司、被告陶小华、被告吴八妹共同承担43070元,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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