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苍应罚字〔2019〕1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4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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