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苍应罚字〔2019〕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陆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4
    决定机关 温州市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