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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87671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7民初9500号
    案号 (2019)京0117执1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丁玉桥与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7日签订的《渔阳集团内部购房优惠协议》解除; 二、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丁玉桥认购款400 000元并按年8%的利率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北京渔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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