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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罚决字〔2022〕第08-0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2年4月15日10时27分,被处罚单位宁波市新亚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白鹤街道王隘路项目工地门口附近的市政雨水井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在该工地西门口附近的市政雨水井采样并送检,经宁波市鄞州区水利局排水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宁波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水样超标且出具证明是污水且设施损失情况轻微,经查,被处罚单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4000元整的罚款。上述罚款,限被处罚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银行(营业部: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及其他下属网点或者中国农业银行鄞州分行辖属支行缴纳罚款,也可以通过扫描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进行电子支付(15日内有效)。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