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汤献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70057****366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民终885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119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日期 | 2018-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支付进口代理费27280元;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支付代垫费用921836.3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5年6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支付仓储费(仓储费按200元/月为标准,从2015年6月1日计算至涉案纳米碳管生长设备迁出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的仓库之日止); 四、若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对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处的涉案纳米碳管生长设备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该设备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14137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西盛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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