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灵武市农乐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8139****8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2596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5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灵武市顺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代偿款311104.41元,并以311104.41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19年3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灵武市农乐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崔起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吴正千在被告灵武市顺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不能清偿贷偿款311104.41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被告黄淑燕在与吴正千、王志燕在于崔起峰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代偿款311104.41元各自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灵武市顺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吴正千、黄淑燕、灵武市农乐现代农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崔起峰、王志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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