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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3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7月28日、8月3日、8月12日、8月18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碳纤维制品加工,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新南路蚝江印刷厂内原东洋4号机车间和隔壁房间设有开料、配料(手工)、热压、研磨、成品等工序和三层热压机2台、研磨机1台、开料机1台、冷库1个等设备,其中热压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九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6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其他”行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2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