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70066****4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03民初36号 |
案号 | (2021)苏0703执6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融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该款由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19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19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20年3月30日之前偿还20万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偿还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张亚男、武鑫、武文、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上述六被告有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期限3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4231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律师费47900元,由被告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江苏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张亚男、武鑫、武文、连云港鑫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该款原告已全部预交,六被告将应由其承担的60315.5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连带给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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