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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景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凤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35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厦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案号 (2015)厦执字第006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7
    发布日期 2015-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豪美(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景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月14日起计至2015年6月14日止,自2015年6月15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豪美(福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景基(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立即退还执行申请人福建省潮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6月14日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以上暂合计为人民币1000万元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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