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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MA****779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10665号
    案号 (2021)津0104执34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3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服务费32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维权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4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6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4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州尼尔森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全费21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被告排球之窗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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