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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景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14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长经开民初字第00225号
    案号 (2016)吉0191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05
    发布日期 2016-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静涛与被告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长春新星宇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静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100元、经济补偿金8634.5元、冬季放假工资250元,共计34984.5元。 三、驳回原告张静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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