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圣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39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连商初字第00194号 |
案号 | (2018)苏0791执11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19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航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5年8月25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为1402052.98元;2015年8月26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4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周、郑圣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周、郑圣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连云港航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35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49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航丰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林子周、郑圣朝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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