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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圣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9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连商初字第00184号
    案号 (2017)苏0703执3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14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连云港佳作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012年12月27日至2015年8月25日的欠利息、罚息、复利累计为1488542.49元;2015年8月2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林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林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佳作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1200元,合计53057元,由被告连云港佳作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银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吕林春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1857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分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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